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尸检告知的“最后一公里”没走好,家属起诉医院索赔220万!

2026-08-25

案情简介 患者温先生(56岁),2年半前,因“腹壁切口渗出粪汁样液体1天”到市医院住院治疗,考虑腹部切口愈合不良,予切口换药、清除坏死组织、促伤口生长愈合等治疗,治疗3月腹部伤口愈合良好。后患者进食情况可,造瘘口排便干燥,患者家属要求造口回纳,医院经会诊认为患者如行乙结肠造瘘回纳手术,需行结肠(次)全切除,考虑既往肠瘘,腹腔粘连严重,手术难度大;因患者巨结肠,肠动力差,易再次发生肠梗阻或肠瘘。患者长期卧床,生活不能自理,即使手术成功,对生活质量无明显改善。手术风险大,不宜手术。建议出院,至护理院润肠通便、加强护理治疗。 住院2年后,其母亲作为监护人拒绝核酸检测,离开医院。后患者无家属照料,医生多次汇报医务科,请患者家属来院照顾患者或出院,患者家属均拒接电话。3个月后,患者突发呼吸骤停,血压下降,6小时候后因抢教无效宣告临床死亡。死亡原因:肺栓塞可能。死亡诊断:肺栓塞可能;先天性脑积水伴智力严重低下;巨结肠术后肠造瘘状态;便秘。 患者家属认为市医院存在医疗过错,造成患者死亡,起诉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2 20 余万元。 法院审理 诉讼中,患方先后申请医疗损害鉴定及死亡原因鉴定,多家鉴定机构以超出现有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将鉴定材料退回。法院查明,患者死亡当日,医院向患方送达的《死亡通知书》记载,就尸检处理事宜(包括尸检)做了告知,患者母亲决定尸检并签字。又查明,医院工作人员向患者母亲发送短信,告知患者无家属照顾,希望其尽快来院照顾其儿子,一切后果自负等内容。患者死亡当日1:00,医院工作人员向患者母亲发送短信称:患者目前呼吸心跳停止,目前正在积极抢救中,希望你抓紧时间来院配合抢救,否则一切后果自负。 患者死亡次日,其母亲给医院医务科打电话,要求立即进行尸检,不能耽误。工作人员告知其来医院,由医院给其开具单子,然后由其去联系殡仪馆车辆将尸体运送至相应的尸检机构,还需付5000元尸检费。同日,患者母亲联系甲殡仪馆,被告知遗体解剖运送需要法医或警察等公对公手续;其又联系乙殡仪馆,被告知无该项服务。6天后,医院工作人员向其发送短信称:我院已书面告知您尸检相关事宜,您至今未到医院处理遗体,将视作自动放弃尸检权利。 一审法院认为,多家鉴定机构认为患者死亡后未进行尸检,以超出鉴定能力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,导致无法鉴定,根据本地医疗事故尸检管理规定,尸检家属同意后,由医疗机构提出委托尸检申请。本案中,患方签字同意尸检,后续医院亦电话通知患方联系尸检遗体转运车辆、配合遗体转运。然因沟通障碍,患方联系多家殡仪馆之后未能成功联系转运车辆。 医方作为委托尸检的申请主体,亦未更进一步敦促推动尸检工作事宜,尸检最终未启动。该过程中,并不存在患方或医方故意拖延尸检的情形,导致患者死因不明的结果应由双方共同承担。因患者自身患多种疾病,生命科学本身又相当复杂,酌定医方承担30%的赔偿责任,判决赔偿患方各项损失共计50万余元。 患方不服,提起上诉。其认为医方除了向患方告知可以尸检外,未将所需注意的相关事宜告知家属,亦未履行应由医方实施的相关推进尸检的工作,要求改判支持全部诉讼请求。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 法律 简析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,患者死亡后死因的查明,往往是整个诉讼程序的起点,也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节点。在司法实践中,“死因无法查明、鉴定无法推进”是绝大多数疑难复杂案件的核心症结,也是医患双方争议最激烈、裁判尺度最容易产生分歧的关键节点。因未行尸检导致死因不明、鉴定不能、责任难以认定的案例屡见不鲜。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审理,始终围绕“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、过错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、过错参与度如何认定”等要件展开,而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是法院认定上述要件的关键证据。司法实践中,医疗损害鉴定、死亡原因鉴定是厘清医疗过错、界定因果关系、划分赔偿责任的核心依据,绝大多数医疗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均以专业鉴定意见为基础。但实务中大量案件因患者死亡后未完成尸检、关键病理证据灭失、病情复杂超出鉴定技术范畴等原因,出现鉴定不能的情形,直接导致案件核心事实无法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查清,此时法院只能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、双方行为过错程度、行业诊疗规范与法律义务履行情况,对医患双方的过错进行实质性审查并酌定责任比例。 尸检告知并非简单的“通知到达”即可,而应当满足形式合法与实质充分的双重标准。在形式上,告知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,并由患方签字确认,以确保告知内容的固定性和可追溯性。本案中,《死亡通知书》记载了尸检处理事宜的告知内容,患者母亲签字同意尸检,符合形式要件的要求。然而,在实质上,告知内容应当完整、准确、易懂,使具备一般认知能力的近亲属能够充分理解尸检的必要性、紧迫性、程序要求以及不行使该权利的法律后果。患方在上诉中主张“医方除了向患方告知可以尸检外,未将所需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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